2月25日,相山區法院認真落實“兩高兩部”關于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,依法從嚴從快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,一日之內連判兩起涉疫犯罪案件,助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。
2020年2月3日至9日,被告人趙某謊稱其有穩定的醫用一次性口罩、N95口罩來源,通過微信兜售口罩,將收到的被害人貨款用于網絡賭博揮霍等,在被害人催收口罩時,采取給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,隨后變更手機號碼、微信等聯系方式,致使被害人無法與其聯系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手段,利用網絡先后實施詐騙3起,騙取財物合計人民幣34.18萬余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詐騙罪;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,虛構銷售疫情防護用品事實詐騙他人財物,依法予以從重處罰;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。綜合全案情節,決定對被告人從重處罰,當庭宣判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。被告人趙某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,不上訴。
2020 年1月25日,被告人陳某購買假冒“飄安”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后,在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經營的勞保店內,以醫用口罩的名義按0.1元至0.5元每只不等價格對外銷售。1月31日,被告人通過微信聯系他人購買10000 只假冒“飄安”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欲繼續對外銷售,被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并扣押。經檢驗,上述查獲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要求。案發后,被告人主動歸案,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,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,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;被告人具有自首和部分犯罪未遂情節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;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,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,依法予以從重處罰。綜合全案情節,決定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,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,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(區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濮慧供稿)